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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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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6-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9〕45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及发展重点

(一)大力扶持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深圳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扩大产业发展规模,推动产业重点突破,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构建产业支撑体系,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我国乃至全球重要的生物产业基地。

(二)重点发展生物医疗、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等生物产业领域。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市政府设立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生物产业发展工作及重大事项的审议。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农业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金融办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四)自2009年起,连续7年,市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每年各安排1亿元,市财政新增2亿元,每年集中5亿元,设立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生物产业发展。

(五)建立深圳生物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市生物产业发展协调工作、生物企业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审定及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等3个部门组成,根据议题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四、大力促进自主创新

(六)组织实施深圳市生物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予以支持。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生物产业领域国家、省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七)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八)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自主创新生物产品研发,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资助。

(九)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生物产业专利池建设、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

(十)加强产业标准工作。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推动生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相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五、发展壮大生物企业

(十一)经认定的生物企业,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研发资助。

(十二)实施重点突破专项。在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新产品研发、产品技术升级、培育和引进产业化项目、培养和引进人才、拓宽融资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对外宣传、组织和参加专业会展等方面,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力求在若干重点领域实现"一年一突破"。

(十三)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生物企业。支持生物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鼓励生物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引进、跨国经营等活动。推动企业间、企业与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与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十四)支持生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生物企业申请美国FDA认证、欧盟cGMP和CE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开展生物产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或申请国外注册,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资助。

(十五)生物产业用房优先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经认定的生物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首3年予以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六、积极培育和引进生物产业重大项目

(十六)经联席会议审定,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生物产业项目,优先列入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对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且为产业链缺失环节的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十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满足生物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十八)经联席会议审定的生物产业重点项目,应采取提前介入方式开展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科工贸信、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予以项目"绿色通道"待遇。

七、加快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建设

(十九)在坪山新区规划建设集总部、研发、生产、产业配套和生活配套为一体的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鼓励生物企业、人才、资金等向核心区集聚,促进核心区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链。

(二十)在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建设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生物医药GMP中试中心、生物医疗设备试验制作中心等产业化平台;建设集研发、中试、检测验证、专利、标准和科技文献信息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技术支撑平台。

(二十一)支持市高新区深圳湾园区以研发为重点、南山区以生物医疗为重点、盐田区以基因组为重点、龙岗区以海洋生物为重点、光明新区以产业化为重点建设产业集聚区。

  八、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十二)鼓励生物产业人才申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优惠政策。

(二十三)在本市经认定的生物企业连续从事研发工作1年以上的创新人才,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资助。

(二十四)支持生物企业、科研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基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或流动站予以一次性50万元资助、创新基地予以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在站期间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发放每人每年5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生活补助。

(二十五)鼓励生物产业创新人才、创新团队来深圳创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创业大赛。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600万元支持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生物产业项目或者创办生物创业企业,并可优先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

(二十六)逐步建立生物产业创新人才支撑体系。政府、企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科研机构、民间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共同努力,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培养人才,建立生物产业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库。

九、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七)通过贷款贴息、项目扶持、保费补贴、风险代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物产业。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生物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生物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生物企业发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生物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十八)支持生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开展生物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试点。

在境内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境外上市企业与券商签订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优先予以资助。

(二十九)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高新区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市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十、创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

(三十)深圳生物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市属区属医疗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企业生产、经认定的自主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自主创新生物产品。

(三十一)充分发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平台、窗口作用,加大对深圳生物产业发展环境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深圳生物产业国际知名度,促进生物产业项目、资金、人才向深圳聚集。

依托中国工程院在深圳举办的中国生物产业论坛,邀请生物领域国际一流专家到深圳讲学、开展学术研讨,搭建国际一流学术交流平台。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用于资助在深圳举办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等生物产业展会,深圳生物企业参加全国药品交易会、德国国际医院及医疗设备展览会(MEDICA)等境内外生物产业专业展会。积极争取举办中国生物产业大会。

(三十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资助等方式,鼓励生物产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

(三十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