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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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实施细则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修订)

  • 来源:
  • 2015-03-26

一、 复审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评价;

(二)企业自愿申报;

(三)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四)企业自评与现场评审、行业评价相结合。

二、 复审对象

“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对象为荣获“深圳知名品牌”品牌称号三年期满的企业。

三、 复审程序

(一)复审企业提交申请并报送自评资料;

(二)专家现场评审参照“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行业协会签署意见,作为行业评价的依据;

(四)评价委秘书处综合企业自评、现场评审与行业评价情况,提请评价委全体会议审定。

四、 需提供的自评资料

(一)企业复审申请表;

(二)近三年企业重点改进项目和改进成果总结;

(三)近三年审计后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五、 复审办法 

(一)获“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而认定为“深圳知名品牌”的企业,三年届满须按本细则

第三条进行复审;在复审当年仍享有“中国驰名商标”资格的企业继续认定为“深圳知名品牌”。

(二)未获直接认定的复审企业按本细则第三条复审程序执行。

(三)复审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取消其复审资格:

1、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投诉案件并经查实的企业;

2、严重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企业;

3、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经查实的企业;

4、有重大环境事故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企业。

六、 附件

(一)本细则经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二)本细则由评价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深圳知名品牌培育评价活动简介

“深圳知名品牌”是指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在当地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品牌价值居行业前列、具有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经济及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合法注册企业拥有的品牌。